高院認為,郭克銘、李恆隆之供述、證人及卷附證據資料,形式上足認有交付金錢、期約金錢之行為,並與李恆隆取回SOGO百貨經營權具有密切關連性。特別是李恆隆財力雄厚、於商界及政界深具人脈勢力,而郭克銘則長期擔任遊說國會相關工作,與立法委員及彼等之辦公室主任等人員存有「相當之人脈關係」。
高院表示,李恆隆、郭克銘與本案相關證人、收受金錢之立委間,具有「共犯關係而利害關係一致」,且本案諸多事證尚未明確,其等與共犯之間均有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對於相關證人具有影響證詞之高度可能,有事實足認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相互勾串之虞。
高院強調,郭克銘、李恆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等均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並均禁止接見及通信。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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