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再告贏財政部! 高院認定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 取得彰銀經營權
台新金控再告贏財政部。(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台新金控與彰銀的經營權之爭延燒多年,台新金於2014年控告財政部違反「彰銀經營權的契約認定」,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認定財政部持有彰銀股票未售出前,且台新金控為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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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併彰銀要從2005年說起,當時台新金以365億取得彰銀22.5%股權,成為第一大民股,甚至取得過半席次、主導經營權。但2014年股東會中,財政部未支持台新人選,造成台新未取得經營權。

財政部則認定,就算有支持台新指派過半董事的契約關係存在,性質屬於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不僅對彰銀無益,也因侵害員工及其他股東權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兩造間的契約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即使是表決權拘束契約,也因未違反公序良俗而有效,因此判決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前,且台新為彰銀最大股東時,應支持台新指派過半董事。

財政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兩造間的約定有疑義,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判決出爐,見解與二審相同,全案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