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局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遏止不法業者以輸入的口罩混充為我國產製,自本年10月22日起,進口非醫用口罩時應標示正確原產地。
貿易局指出,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進口人應以中文、英文或其他外文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如:產地:○○、「MADE IN(○○)」、「PRODUCT OF (○○)」),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
貿易局並表示,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或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之口罩,進口人可以提出「補標原產地申請書」向該局申請專案補標原產地。進口人補標正確原產地後才可進口;進口人如非自行補標原產地者,應另檢附委託補標口罩原產地同意書。
而進口人接獲貿易局核發補標輸入口罩原產地之核准函後,應於原進口倉儲進行補標。進行補標作業前應通知貿易局,由貿易局派員並於知會海關後,監督補標作業過程。輸入口罩補標原產地作業,應自進口人收到貿易局核准函次日起30日內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標或補標標示仍不符規定者,除有正當理由並事先向貿易局申請延長補標期限經獲准者外,應予退運,不准放行。
另因特定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於最小包裝標示原產地,且非屬流入市場供陳列販售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貿易局申請免標示原產地。
貿易局補充,本規定是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訂定之。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