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到鹿港這家懷舊復古的「柑仔店」,就好像走進時光隧道,52歲的老闆,兩年前,請裝潢工人在網路抓圖,截取「維他露」、「黑松沙士」、「吉利果」等圖樣,懸掛在店內招攬客人,卻也因此惹上官司。
雜貨店業者說,「我們感覺被敲詐的感覺,而且我們沒有惡意,他跟我們講,當下我們就把那個拆下,那個珍珠板大家看就知道那是假的。」
原來這是有一名「胡姓古物收藏家」,出版了一本書,「裡頭都是一些台灣以前的文物照片」,胡姓男子認為照片遭到複製,因此憤而向雜貨店老闆,索取「16萬元的侵權費」,雜貨店老闆自認理虧,願賠2萬元,但胡姓男子,堅持要拿到足額16萬元,雙方對簿公堂。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紀佳良則說,「照片依然是原來的圖形著作,而不是一張攝影著作,因此不能認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所以判決被告無罪。」
法官認為,雜貨店老闆沒有侵權故意,退一萬步來講,如果真的有侵權,那也應該由「商標權人」來提告才對,輪不到所謂的「古物收藏家」來收取授權費,全案判處無罪。
(民視新聞/李文華 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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