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程打方向燈  43秒被檢舉 2 次.罰4200 元

彰化縣一林姓駕駛,在變換車道時,雖然有打方向燈,但車子未完全進入隔壁車道就關掉,被檢舉達人尾隨拍照,不到一公里後,他再上西濱快速道路,同樣情形再度發生,43秒被檢舉 2 次」,總共挨罰 4200 元,他認為連續罰款,有違交通裁罰比例原則,打算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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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收到 2 張罰單,讓林先生很不服氣! 因為 2 張違規的時間,ㄧ張是12 月 8 日上午 7 時 30 分 03 秒,另一張則是 7 時 30 分 46 秒,只相差 43 秒,卻被連開兩張罰單,罰款4200元。

罰單上面,警方特別用紅圈標示「未全程打方向燈」,而罰單上的違規理由各有不同,行駛員大排這張,違規理由為「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罰 1200 元」,西濱則是「行駛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 3000 元」。

林先生表示,他如過是未打方向燈而被罰,他「心服口服」,問題是 2 次他都有打方向燈,只是在進入車道最後「0.1 秒」就切掉方向燈,這樣的疏失,竟然要被連罰 2 張共 4200 元的罰單,實在有違交通裁罰的「比例原則」。

警方表示,連續違法、連續罰,6 公里、6 分鐘內為限,是針對「超速 」而修法,如果檢舉人針對「為依規定變換車道」連續檢舉,,他們還是要必須「依法行政」。

警方提醒駕駛人,變換車道ㄧ定要打方向燈,在完全進入另一個車道之後,才能切掉閃燈,除了避免被罰之外,最重要的還是保持行車安全,避免被後車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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