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如刪除不准設置秘書處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的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而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
為提升國際組織來台意願,內政部指出,這次也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6個月的寬限補正期。另新增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臺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也是我國首度正式開放港澳相關國際組織來臺設立聯絡據點。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相關組織均不得來臺設置辦事處,且其人民均不得擔任辦事處任何職務。
內政部強調,這次法規鬆綁,預期可有效吸引外國或港澳民間機構團體來我國設置據點,有利拓展我國際空間,增進我國實務外交效益。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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