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紅火案」纏訟15年更二審逆轉 無罪理由曝光!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紅火案,更二審改判無罪。(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紅火案」纏訟15年,經過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審,今日(28日)高院更二審大逆轉,認定辜仲諒不構成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法等罪,由原本更一審判決的3年6個月徒刑,改判無罪,檢方可上訴。高等法院判決大逆轉,法官黃玉婷在宣判後對媒體說明辜仲諒無罪的關鍵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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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起於辜仲諒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遭指控與時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且2006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就將結構債賣給前妹婿陳俊哲資本額只有1美元的紙上公司「紅火」。 辜仲諒遭指在行政院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逾新台幣10億元價差。


法官黃玉婷表示:「包括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他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購買總計3億9千萬美元的保本連結股權型的結構債,並且以這個結構債高度連結兆豐金控股票,再違反內控規範及法規的命令規定,將系爭結構債以4億多美元的價格,出售給陳俊哲安排的紅火公司,而且由陳俊哲來調度資金,支付第1期的價款,另外2、3期的價款以及清償第1期的價款,都是用之後結構債回贖款來支付的。被告辜仲諒等人,他同時用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獲准部分,再利用這個利多消息,以及中信金控因為轉投資大量買進,兆豐金的股票的行動,使兆豐金控的股價上漲,紅火公司就趁這個機會來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巴克萊銀行大量出售結構債所連結的兆豐金股票,所以所得的股款,就用來支付回贖款給紅火公司,讓紅火公司因此獲得了3047萬4717.12美元的差額利益,致使中信銀行遭受重大損害。」。


針對辜仲諒等人行為,高等法院今天召開更二審,法官黃玉婷在宣判後對媒體說明辜仲諒無罪的關鍵為「法院認為就算在這樣的事實之下,被告3人也不會構成銀行的背信罪,包含證交背信還有普通背信,最主要的理由是,第一個紅火公司跟中信銀行或是中信金控他是屬於不同的法人,中信銀行用當時的公平市價,去將這個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之後,就是紅火公司的了,紅火公司之後因為贖回結構債而獲利,不能因為他這個獲利,應該認為就是歸屬於中信銀行或是中信金控的。」。


更二審改判辜仲諒無罪的理由,在於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是造成「財產損害結果」,但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得的差額利益,不等於中信的損失,因為如果紅火沒有贖回結構債,根本不會有獲利產生。至於辜仲諒被控操縱股價,更二審認為中信金當時為了轉投資兆豐金,大量買進兆豐股票,具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而且沒有低買高賣、拉抬股價或引誘投資人進場買進的具體操縱行為,因此不構成間接操縱股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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