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5/24前「申報3、4月發票明細」否恐賠1000萬中獎金額
注意!5/24前「申報3、4月發票明細」否恐賠2000萬中獎金額。(圖/記者蘇怡璇攝影)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營業人」注意!財政部賦稅署原本發出公告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因為疫情影響,因此從5/17展延到5/31,但卻卡到單月份25日「統一發票要開獎」,若營業人不申報發票明細,兌獎上恐有困難,因此財政部賦稅署發出公告,目前仍有1萬1千多家營業人尚未申報,務必在5/24前,以傳真、EMAIL方式申報「發票明細」,否則開獎後,若剛好是沒申報的那些發票中獎,營業人恐得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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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原為110年5月17日(5月15日為週六例假日順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該部110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1100號公告展延至110年5月31日。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1規定,該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應於110年5月25日開獎,為維護給獎正確性及兼顧中獎人權益,因此,修正上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並公告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形。

財政部指出,截至110年5月20日止約有1萬1千餘家營業人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該部已於110年5月19日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尚未申報之營業人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該部提醒營業人務請配合國稅局之輔導辦理申報,以避免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致須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財政部統一發票給獎黃佳玉科長表示,發票對獎是大部分民眾的權益,雖然因為疫情,把3~4月的營業稅申報繳納期展延到5/31,但營業人必須在5/24發票開獎前,先行申報「3~4月發票明細」,其他繳稅可以到5/31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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