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砍雙和醫護確診男遭羈押提抗告 今遭高院駁回
日前攻擊雙和醫院醫護的確診者遭新北地院後裁定羈押被告,其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今遭駁回。(圖/雙和醫院提供)

雙和醫院日前有3名護理師遭確診病患持刀砍傷事件,後來該砍傷護理師的男性,又持續在醫院內大量吐痰,醫護去清理時,態度仍十分惡劣,男子最終遭新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新北地院後裁定羈押被告。不過該確診男性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今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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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羈押被告之訊問,得由受命法官1人或法官3人合議行之。本件原審由受命法官1人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 再由受命法官宣示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羈押被告,不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也無法院組織不合法之情形。抗告意旨說合議庭其他法官未參與訊問,指原審違背直接審理原則,法院組織也不合法,並無理由。

高等法院說明,被告為確診者,在雙和醫院隔離期間, 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持刀攻擊護理人員3名,經警於同日上午7時30分,到場予以逮捕程序合法。後來警員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以被告罹患武漢肺炎且在隔離中,考量此病傳染性甚強,有事實上不可抗力而無法進行偵查。同年6月9日下午4時15分許解除隔離後,於同日晚間9時35分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後查核其隔離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之不得已遲滯,得予扣除,因此本案並未逾越逮捕後24小時解送法院之限制。

高等法院說明,原審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救護業務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羈押被告,經查核與卷內事證相符。被告雖以罹患譫妄症,無犯罪故意云云,請求撤銷原裁定惟被告所辯是否屬實,尚待原審調查釐清。而對被告羈押與否之審查,目的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之強制處分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關於羈押之要件,即無須經嚴格證明,也難依被告所辯,撤銷原裁定 。

高等法院表示,被告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 。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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