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梁光宗表示,「遊覽車沒有任何故障的情事,但是被告在限速時速40公里的,事故前的彎道他沒有降檔,而是以無檔的高速檔持續來行徑,仍然煞車不及而撞山壁,造成重大傷亡事件,被告的過失駕駛行為,是本案事故的肇事原因,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
蘇花公路遊覽車自撞山壁事故,造成6名乘客身亡,含司機、導遊及乘客等39人輕重傷,檢察官事後認為游姓司機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重大,但尚無羈押必要,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候傳。經過數月調查,檢方認定被告的過失駕駛行為,為事故的肇事原因,被告涉犯《刑法》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等罪嫌,今天(7月6日)提起公訴。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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