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法國男子費雪與前妻有兩名孩子,然而在雙方離婚後,妻子便直接帶走兩名孩子,不讓費雪跟他們見面,而日本的法律制度在這方面是沒有去進行處罰的,儘管前妻直接無情地帶走孩子不讓費雪看,仍不會因此而變成侵害費雪個人權利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產生很奇怪的現象,離婚的夫妻若想要孩子,只需要先搶先贏,把孩子先帶走的人就能夠阻止對方看孩子,在法律上也辦法律做管制。
那在台灣對於這樣的情況會有什麼限制嗎?離婚後的探視權在台灣是不是父母的基本權利呢?
其實探視孩子這件事是每個父母不能被剝奪的權利,因為父母的探視同時也是孩子的權利,不應該去剝奪孩子與父母相處的機會與時間,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態為何,孩子依舊是最重要的,因此父母就算在離婚協議書或是婚前協議書上有先明確規定了離婚後哪一方不能探視孩子,這樣的協議依舊不算,因為這是不能被剝奪限制的權利。
假如對方很堅持不給你探視孩子,擬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讓法院裁定讓你能夠定期探視,經由法院的調解,去協調出雙方都能夠同意的探視時間與方案,達成雙贏的局面,因為無論父母如何爭吵,如何想阻止對方,受到最大傷害的絕對會是孩子,因為對孩子來說,父母的分開已經是很大的打擊了,更何況還得要跟其中一方永遠無法見面。
因此,就算父母因為個人因素得要離婚,仍要顧及孩子的感受與權利,不應該以個人的想法去限制孩子的自由與身心發展,每個孩子都有跟父母相處的權利,若爸媽們真的希望對孩子好,不只是要給她一個正常的發展環境,更要顧及他身心的發育與孩子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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