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高雄城中城大火釀46死 內政部:將修法要求既有建築物設立管理組織
高雄城中城大火釀46死。(圖/民視新聞)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暗夜大火,一樓起火點在案發前爆炸,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對此,內政部表示,該大樓70年以前建造住商混合用途建築物,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致未落實辦理大樓安全管理,因此內政部將通盤檢視強化現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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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高雄城中城大樓為地下2層地上12層RC構造建築物,領有(70)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084號使用執照,1樓部分店面為二手電器交易,2至6樓、12樓為商場、電影院、餐廳,7至11樓是住宅用途。

內政部說明,由於大樓2至6樓及12樓已閒置多年,目前並未使用,僅7至11樓為住宅使用,致使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未依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由管理委員會應負責整棟大樓之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等任務,致使未落實安全管理部分,內政部消防署將與營建署共同檢視現有法規,要求這類老舊建築物應成立管理委員會,確保維護其建築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設備安全。

為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內政部消防署已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全面清查複合用途建築物有供住宅使用之消防安全管理,違規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以預防火災發生。

另外,關於媒體報導質疑大樓無管理組織有礙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內政部特別說明,針對既有建築物現行法規未能強制要求設立管理組織,內政部將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既有建築物亦要設立管理組織。

內政部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明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應負責整棟大樓之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等任務,惟對於既有建築物並無溯及既往之規範。

內政部表示,為健全既有建築物之公共安全管理,營建署將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既有建築物均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使管理委員會負起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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