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庭長林源森表示,「被告三人經法官訊問過後,認為分別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以及277條第1項傷害,及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等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其中張姓被告所犯殺人未遂部分,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為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又被告3人的供述並不一致,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被告3人,最近均有以暴力方式,處理糾紛的前案,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危害社會治安甚劇,認為給予羈押顯然罪述或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故認為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為有理由,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以上。」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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