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經營權之爭 公司派與台鋼祭假處分禁開股臨會
(圖/取自光洋臉書)

光洋科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獨立董事吳昌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另一名獨立董事吳美慧聲請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台鋼幕僚長吳美慧召集光洋科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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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科(1785)表示,收到吳昌伯通知,他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吳美慧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吳美慧召集光洋科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

光洋科指出,吳昌伯主張的理由是,台灣鋼鐵是光洋科的股東,並依法指派代表人林輝政擔任光洋科董事。吳美慧5月對外宣稱為台鋼集團幕僚長,與台鋼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

此外,吳美慧出席11月5日董事會席間行動,及陪同台鋼董事長王炯棻出席記者說明會,均顯示吳美慧缺乏獨立董事基本應具備的獨立性要求,應當然解任。

吳昌伯已於5日宣布召集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光洋科並於6日發布重大訊息,吳美慧9日宣布於12月24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與吳昌伯所提議案完全相同,顯無必要。

禁止吳美慧召集股東臨時會,相同議案仍得於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表決,吳美慧並無任何損害可言,反可避免資源耗費,與投資大眾的繁雜紛擾。

台灣鋼鐵晚間也發布聲明表示,今天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禁止吳昌伯於12月27日召集光洋科股東臨時會。

台鋼指出,吳美慧召集光洋科股東臨時會的開會日期為12月24日,早於吳昌伯所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開會日期12月27日,有助光洋科經營團隊早日底定。

台鋼表示,吳美慧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議案包含解除競業禁止議案,不僅為股東會實務常見的議案,更有助光洋科延攬優秀董事人才,並可讓董事得以專注貢獻所長於光洋科的業務經營上。吳美慧召集的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公告後,吳昌伯沒有必要再公告召集股東臨時會。

台鋼強調,以吳昌伯所提出的11月5日函文內容來看,事由顯然不符合「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的要件,吳昌伯召集股東臨時會係屬違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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