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孫安佐律師主張,本案無論在聯邦層次或事發地賓州層次,我國都沒有審判權。他強調,孫安佐僅持有一把手槍的部分零件,沒有其他工具,並未違反美國聯邦法典,且該法典處罰的對象是必須為散彈槍、來福槍、機關槍等「大型槍枝」,與孫安佐的情況條件不同。律師進一步說,假設孫安佐真的持有檢察官所說的槍枝,為何沒被美方起訴持有槍枝罪?
檢察官則當庭秀出孫安佐遭查扣槍枝照片,經比對網站上槍枝商品照,顯示孫安佐的槍已有鑽孔洞、板機、不鏽鋼組件、沒有槍管阻礙物,而且孫安佐在偵查中還曾承認「以一把手槍來說,沒有缺少零件」。
根據先前判決書顯示,孫安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檢方提起公訴,經士林地院訊問後,認為孫安佐有出國之能力,且所犯罪刑非輕,難以排除其日後為畏罪避刑,而逃至國外不歸的情形,院方判定有相當理由足認孫安佐有逃亡之虞,裁定自109年9月26日起限制出境。法官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明年1月26日宣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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