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對中關鍵技術轉讓採事前申請制 經部預告期滿
經濟部說明,未來台商若出售中國大陸事業股權,因已涉及技術轉讓,應事先申請技術合作許可。(圖取自Pixabay圖庫)

媒體報導台灣將限制科技廠出售中國資產,經濟部說明,為加強管理技術轉移至中國,正研擬台商赴中投資相關修正草案,未來台商若出售中國事業股權,因已涉及技術轉讓,應事先申請技術合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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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今天引述「日經亞洲」報導,稱台灣限制科技公司出售大陸資產。

報導內容指出,台灣監管機構據稱很快將發布新規,阻止當地科技公司出售在中國的子公司或其他資產,這是當地政府防止半導體等敏感技術洩露給中國的最新舉措。

對此,經濟部說明,為了加強管理技術轉移至中國,正研擬修正在中國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10條修正草案;其中規劃將經過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的台商赴中投資案件,未來如擬出售中國事業股權,因為已涉及技術轉讓,應事先申請技術合作許可。

經濟部進一步表示,前述辦法修正草案,已自今年10月15日起對外預告,並徵求各界意見,預告期限至12月17日;經濟部投審會將依所蒐集的建議檢討後,辦理後續法制作業。

針對報導內容提及,投審會發言人呂貞慧表示「我們注意到現行法律體系存在漏洞,需要修補」,經濟部澄清,相關描述並非投審會人員用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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