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酒駕相關刑責,根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另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招名威直言,該修法了!刑責過輕,不痛不癢,酒駕者變相成為社會毒瘤。這種人酒駕累犯三次就是蓄意謀殺,沒人想要家庭破碎,累犯酒駕者放出來後,又再度撞死人,成為惡性循環,真正能終止酒駕的因應對策在哪裡?
「台灣不該是犯罪天堂。」招名威認為,確實的修法,不僅是吊銷駕照、罰款等,針對許多人有「酒精成癮」問題,政府更應該長時間管束輔導,解決根本問題「人」,才不會害到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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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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