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表示,統計台電「新配電工程資訊系統(NDCIS)」於107至109年共有264標案,皆已竣工,其中工安、非工安罰款件數115,236件,竟遠低於台電依審計部查核通知所清查92件標案之簽名異常件數327,280件,還不含各類逾期罰款、契約環境保護等,顯示台電公司辧理該工程所定違規罰款項目多如牛毛,實際卻怠於執行,核有怠失。
監察院指出,依台電「配電工程承攬商違反契約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及運用要點」,工安罰款收入應用於提升落實承攬商自主管理,且專款專用,然查其在106年迄今實際工安專款支用情形,年度支用率僅3成,其餘7成竟轉為公司業外收入,違反專款專用原則,核有疏失。
此外依台電配電線路變壓器設備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線上變壓器之吊換維護週期為18年,但迄110年10月8日止,超過18年以上迄未吊換檢測維護之變壓器多達107,327具,顯有未洽,允應加速處理,以維供電可靠度。
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林郁容說,台電配電工程交辦工程具施工地點分散、件數繁多及工期長短不一等特性,契約一般條款規定乙方之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安全衛生人員於施工期間每日應至工作場所或甲方指定之地點,上、下午各簽到1次,核與配電工程特性不符,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檢討改進。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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