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指出,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條文於111年3月31日施行,108年7月1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者(即酒駕累犯),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公路總局說明,對於3月31日以後經裁處確定之案件且屬第2次以上者,將由各處罰機關(在六都為裁決處、所,六都以外為本局各區監理所)於其網站設置專區公布,照片來源將以監理機關的駕駛人照片或尋求其他來源如警方取證照片,惟警方可否提供則尚需再協商。公路總局強調,目標是公布的照片不打馬賽克、公布全名。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更多新聞: 快新聞/「跳船潮越演越烈」 邱毅:國民黨走向覆亡大概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