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日三讀修正《商品標示法》,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負責的場所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對於消費者身體安全的部分,三讀條文中明定可依不同違規情節處分,現行《商品標示法》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能處罰的機制,修正為若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健康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逕予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或歇業。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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