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指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涉及全國人民之健康及商品交易等自由權利,且為保障國內貨物之自由流通,上開安全容許量標準 之訂定應有全國一致之性質,依憲法第 108 條第1項第18款、第148條等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
林靜儀表示,台灣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就已經開放萊克多巴胺牛肉進口長達十年,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是經過嚴格的風險評估,也參考國人飲食習慣,訂定比國際更嚴格的標準,確保國民健康。但在野黨主導多數席次的地方議會卻訂定地方自治條例,要求萊劑零檢出,牴觸中央立法之規定,製造違法的國際貿易障礙,嚴重影響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和經貿競爭力。
林靜儀指出,去年公投的結果,台灣民眾已經非常明確表達希望融入國際組織、發展國際經貿、食品安全合乎國際標準的強烈意願;而萊豬釋憲案的結果,也證明食安議題屬於國際貿易政策,是中央立法事項。期盼在野黨不要再因政治因素而反對,中央和地方應共同合作,為台灣加入國際經貿組織而努力。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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