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翁男因細故與下士班長林男發生口角爭執,張姓連長為制止翁男,即上前以左手碰觸對方鎖骨,欲拉開2人距離,未料翁男竟情緒激動,徒手抓住連長衣領,並吼叫「你碰我是怎樣,你把手放開」,隨後宜蘭憲兵隊將翁男移送至宜蘭地檢偵查起訴。
對此,宜蘭地院判決指出,翁男因細故即對長官施暴,危害軍紀,減損部隊長官之領導威信,但也考量被告行為時年方19歲,年輕識淺且思慮欠周,然犯後坦承犯行,取得被害人諒解,態度尚可;加上施暴手段尚非劇烈,在衡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從事水電業,父母離異,父親過世,現與外婆、阿姨、舅舅及哥哥同住,經濟狀況尚可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情況,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對長官施強暴罪」判有期徒刑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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