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居民贏了!法院判苗縣府敗訴 坤輿掩埋場「不得試運轉」
反坤輿自救會。(圖/民視新聞)

苗栗縣造橋鄉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設置爭議持續延燒,早上更傳出有坤輿黑衣人從山上衝下噴辣椒水、丟石塊,與鄉親起衝突。稍早自救會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苗縣府敗訴,因坤輿公司沒實施環評,必須停止實施開挖行為,不得試運轉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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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會說明,剛剛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反坤輿自救會行政訴訟勝訴,感謝大家幫忙,1年多前自救會對苗栗縣政府提起公民訴訟,要求苗縣府通過坤輿公司試運轉計畫前,坤輿公司應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否則不得試運轉營運。

自救會指出,判決出爐後,坤輿公司必須停止實施開挖行為,也就是不得試運轉及營運。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原告以其為系爭處理機構附近居民,系爭處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時,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於110年3月2日以書面告知苗栗縣政府,請求苗栗縣政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9款命參加人應就系爭處理機構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完成審查通過前,應命參加人「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經苗栗縣政府以110年4月27日函復居民略以,本案尚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是依環評法第23條第9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法院說,此開發行為因位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應進行環評」,其開發單位即參加人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未實施環評,也未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被告審查,即進行開發行為,但苗栗縣政府疏未注意及此,未依相關規定命參加人實施環評,即以91年3月4日函同意設置文件申請及94年2月22日函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申請,及94年3月8日函同意核備興辦事業計畫書,均僅列系爭10筆土地計1.7958公頃為開發範圍,而認無環評必要,核屬有誤,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

法院指出,居民以公民告知書面敘明系爭處理機構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申請時環評認定標準第28條第3款第2目規定應實施環評等情,告知苗栗縣政府,請求苗栗縣政府依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命開發單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查,並於被告未完成審查前,應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但苗栗縣政府至今未依法執行,則居民以苗栗縣政府(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行為為由,訴請判決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參加人停止在系爭15筆地號土地實施系爭處理機構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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