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TVBS新聞網》報導,李育昇律師指出,選手在賽前簽署的切結書是有法律的效力的,但若是選手在比賽時基於殺人或是種傷害等故意行為來攻擊對手,因此導致對方身亡或是種傷害,那麼行為人還是有可能要負刑法上的相關責任。據了解,這場友誼賽事辦在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一間拳擊館,傷者胡男在女友陪同下參加75至80公斤級友誼競賽,第一回合正要結束準備進入第二回合時,胡男的頭部、下巴被徐姓對手以勾拳重擊,隨後出現身體不適的狀況。
裁判見胡男身體不適就立即中止比賽,判定徐男獲勝,隨後賽事繼續照常進行,但胡男的身體越來越虛弱,在準備行李要返家之際,下樓時快要暈倒,女友見狀馬上打119送醫急救,送醫診斷是顱內出血、大腦位移,經搶救仍回天乏術,醫生判定腦死。警方獲報後立即趕往醫院了解案情,目前胡男正插管維持生命,尚未拔管,家屬尚未正式報案,但警方已將拳館負責人47歲丁姓男子、裁判陳男以及對手徐男列做關係人,全案將朝過死致死罪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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