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4月16日下午4時許,當時李男到桃園某間全聯超市購物,剛好碰上有店員正在推銷特價生鮮魚片,李男拿了商品便排隊結帳,事後對陳姓女收銀員的服務態度不滿。他控訴陳女結帳時「大小眼」,明明跟其他客人都有開口道謝,但唯獨對他擺臭臉,最後也沒開口說「謝謝」,差別待遇讓李男感到人格受辱、身心受創,需要吃藥控制。
李男聲稱,事後他曾向全聯申訴,但卻得不到回應,他決定鬧上法院,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告,還向陳女要求精神賠償2萬5000元。不過桃園簡易庭審理後,認為「以笑容待客、向顧客道謝」服務業人員法律上的義務,只是商業禮儀的範疇;即使李男所言屬實,店員也無犯法,最後判李男敗訴,需負擔訴訟費1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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