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擄殺屏東通訊行女員工 兇嫌一審判無期徒刑「家屬失望」
黃東明去年4月犯下假車禍真擄人殺害事件,今天一審遭判無期徒刑。(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屏東萬丹去年4月發生一起假車禍真擄人殺害事件,一名通訊行女員工遭嫌犯黃東明假車禍開車撞倒,並被擄走後載到空屋殺害棄屍。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黃東明依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害人家屬初步表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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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55歲的男子黃東明在29歲曾姓女子工作的通訊行買手機時,看上被害人,不斷跟蹤糾纏,死者嚇得報警、更換工作門市,沒想到3月,嫌犯再度找上門騷擾,被害女子曾兩度報案,但當時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輕辦。

去年4月,黃東明因為追求曾女不成,由愛生恨,先開車把人撞昏,再帶到空屋囚禁,甚至親吻她,最後任其死亡。檢方偵查終結,依殺人,強制猥褻等罪嫌,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死者先生則希望他能夠判死刑。

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認為黃東明犯後一再飾詞狡辯,供稱是被害人自行追撞其駕駛的小客車,且黃東明於警方要求供出被害人下落時,佯稱失憶,延誤警方尋得被害人時間,黃東明亦未對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或彌補損害,犯後態度當屬惡劣。

合議庭認黃東明所犯殺人罪部分,若僅處以10至15年有期徒刑的自由刑,尚屬過輕。另考量被告已56歲,而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始得假釋,如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足使被告與社會長期隔離至其年逾8旬,縱經假釋出監,再犯危險性已顯著降低,尚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合議庭兼顧刑罰之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犯罪等多元目的,認黃東明所犯殺人罪部分,以量處無期徒刑為適當,並依刑法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這起案件也催生了「跟蹤騷擾防制法」,法案於去年11月三讀通過,明定跟騷行為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若法官認為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實行,可預防性羈押。

跟蹤騷擾的定義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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