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2月吳男得知當時17歲的兒子曠課100多節,在家痛罵兒子,沒想到兒子當面回嘴,吳男氣不過,決定出手管教,直接朝兒子頭部出拳猛毆,導致兒子右前額、左耳及左耳後擦挫傷。
事後吳姓少年不滿父親動粗,報警後持醫院驗傷單、家暴通報表等資料,對父親提告傷害,吳家父子關係鬧僵,吳男至今仍未取得兒子諒解。
高雄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管教過當,法官認定吳男未能以理性方式溝通,毆打自己的孩子,觸犯傷害罪。
另依《兒少法》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故意犯罪須加重其刑,而此案加重後法定最重本刑超過有期徒刑5年,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因此雖輕判吳男3月徒刑,但若全案就此定讞,吳男恐須為不當管教小孩而坐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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