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北市一名31歲曾姓男子今年7月中清晨5點,在信義區夜店飲酒後,騎著「小米電動滑板車PRO」遭警方攔查,測出酒測值每公升0.92毫克,移送法辦。不過,曾男在檢察官偵辦期間對「騎滑板車如何構成酒駕」提出質疑。
對此,檢察官認為,曾男所騎乘的電動滑板車機身重量14.2公斤,最大負荷100公斤重,配有雙重煞車系統,最高時速達25公里,滿電續航45公里,速度高於以人力為主的交通工具,若發生交通事故,足以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認定電動滑板車符合法律規定的「動力交通工具」,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察官認為,曾男所騎乘的電動滑板車最高時速達25公里,若發生交通事故,足以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圖/翻攝自Pixabay)
曾男在北院開庭時認罪,法官表示,該電動滑板車使用電力作為驅動能量,電機最大功率為600瓦,最高時速可達每小時25公里,並設有E-ABS防抱死、通風式碟煞之雙重煞車系統,確屬以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之交通工具,曾男酒後騎乘觸犯公共危險罪,另外,考量他曾3度酒駕,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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