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雙方講的都沒有完全的錯誤,首先是網友的說法,網友表示婆婆本來就有權利去繼承公公的遺產這點,其實在民法第1144條有明確規定,依法配偶本來就互相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婆婆去繼承並花用公公的遺產是合理的;而人妻的說法則是丈夫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不應該全部都是由婆婆來決定如何花用遺產,而這點也是正確的,因為人妻的丈夫屬於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據民法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因此人妻的丈夫絕對有權利去繼承遺產。
既然兩方講的都是對的,那麼婆婆的行為是否就沒有問題了呢?如同前面所提到的,人妻的丈夫也有遺產繼承權,依據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婆婆身為配偶確實也有繼承權利,然而,她的繼承權是要跟原本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去平均分配繼承的,也就是說,公公的遺產應該要由婆婆及人妻的丈夫一人一半,這樣的分配方法才是合理的,而婆婆男友所說的,要等到婆婆花完才輪的到人妻老公這點就是完完全全的錯誤,因為根據遺產的繼承分配,婆婆只能去處分自己繼承到的那一半,而不是所有遺產都能由她來處理花用,其中的一半是要由人妻的老公去繼承的,而這部分婆婆是不能隨意去使用的。
而遇到這樣的問題其實最好的解法就是由同為遺產繼承權人的人妻老公去跟婆婆提出看法並且進行協商,讓婆婆能夠將一半的遺產給予自己,假如婆婆依舊不願意,他是可以依循法律程序去請求返還該部分遺產的,不僅如此,婆婆這樣隨意去佔走遺產的行為也很有可能會刑法侵占罪的問題,因此律師會建議這位婆婆應該要將不屬於自己的那部分遺產返還,才不會因此導致家庭成員間鬧到對簿公堂,破壞彼此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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