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倚靠河濱護欄慘摔2米深溝 北市府辯「不當使用」判賠104萬確定
台北市政府水利處判賠104萬餘元確定。(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社會中心/李國綸報導

台北市鍾姓婦人5年前在木柵河濱公園散步,以右手倚靠不鏽鋼護欄,沒想到護欄竟然鬆脫翻倒,害她整個人跌落2公尺深的溝渠受傷,鍾婦事後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北市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應賠償93萬餘元,高等法院改判賠償加碼至104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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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婦2017年5月6日下午4時許行經木柵河濱公園堤內水防道路,以右手碰觸不鏽鋼護欄,豈料護欄竟鬆脫翻倒,害她失去平衡跟著摔落溝渠,先是撞擊對側溝壁,再重重跌落溝底,經送醫急救治療,被醫師診斷出輕微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頸椎挫傷移位、肋骨骨折及左手、腰部與兩腿挫傷等傷勢。

鍾婦認為水利處有修繕養護義務,該護欄設置超過26年,她受傷後才趕緊把護欄從70公分加高至120公分,明顯在管理方面有缺失,害她留下許多後遺症,求償手術費、薪資損失、營養品支出、看護費用以及非財產上損害共396萬餘元。

水利處則主張,護欄有3個固定底座,雖然一處螺絲鏽蝕,但還附在混凝土塊上,沒有喪失固定功能,而且河川巡防隊也有定期以目視、手搖方式檢視護欄,認為在管理方面並無過失,並強調護欄設置目的在於區隔道路和溝渠、警示人車,鍾婦蓄意沿著溝渠邊緣行走,或以外力推拉護欄,不當使用才會摔落溝渠。

台北地院認為,溝渠深200公分、寬約230公分,與水防道路落差極大、坡度陡,因此護欄除了警示作用,也應具有一定的支撐力;經勘驗鏽蝕處就是底座斷裂處,認定護欄就是因為鏽蝕而無法承受外力才會斷裂,水利處在管理上確實有過失,判決應賠償93萬餘元。

案經雙方上訴,高院認為鏽蝕屬於護欄設置後的瑕疵,鏽蝕到底座斷裂非一朝一夕,水利處在養護管理確有欠缺,經計算後認定鍾婦可以請求104萬7,895元,扣除一審判決的93萬685元,還再加碼賠償11萬7210元。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婦人扶護欄「慘摔河濱公園2米深溝」 北市府判國賠104萬元確定
文山區道南河濱公園。(圖/翻攝自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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