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車主愛車遭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到一名涉嫌重大張姓男子,兩人住得不遠,張嫌案發後不知去向,但研判不久後可能回來,警方告訴車主如果發現張男就報警,去年9月傍晚果然看到張嫌現蹤,警方獲報後1名員警趕到現場,張嫌見狀試圖開車逃逸,被陳男以機車堵住去路。張嫌撞倒機車後下車繼續逃跑,車主邊追邊喊「抓賊」,另一名陳姓男子見狀,熱心加入追捕行列,警民合作3人合力將張嫌壓制在地。
這名車主氣不過愛車被偷,看到竊賊就在眼前,抄起安全帽砸向張嫌的頭,手腳並用毆打了好幾下,直到員警制止才停下動作。事後張姓竊嫌就醫驗傷,表示車主及另名陳姓男子強壓毆打他,導致他的第五腰椎弓骨折、左手無名指挫傷,求償醫療交通費1萬2347元,精神撫慰金29萬2298元等,總計30萬6998元。
南投地院法官審酌,陳姓車主確有踹打張男數下,逾越逮捕必要程度,依張男傷況及衡量雙方身分資力,認為求償的醫療交通費應該打2折、精神撫慰金8000元較為合理,判決陳姓車主應賠償10,469元;而熱心協助的陳姓民眾,只有單純壓制行為而已,因此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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