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竟然還能求償?哪些狀況可以請求?
(圖取自Pexels圖庫)

福原愛因為被媒體拍到與橫濱男一同出遊過夜而導致陷入婚外情的問題,而她在與江宏傑離婚後也被證實確實有與橫濱男有不正當的感情關係,而現在橫濱男的正宮也出面表示將會對福原愛提告求償,因為她有找到兩人的情書以及相關的曖昧證據,其中她求償的項目有包括外遇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以及離婚造成的精神痛苦等項目,而大家對於這樣的求償項目或許不陌生,但同時也會好奇說原來求償的項目可以多種嗎?因為我們在離婚的案件中通常都會看到請求所謂的離因損害賠償,那麼在台灣也一樣能求償這麼多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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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依據新聞媒體的報導,橫濱男的正宮不僅有求償外遇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同時也有請求離婚造成的精神痛苦賠償,而這兩個項目其實在實際的情況裡也有類似的請求方式喔!假如是發生在臺灣的話,除了可以針對外遇這件事情導致離婚而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外,還有一種損害其實是大家很容易去忽略的,那就是離婚損害賠償,這兩個聽起來很接近,那麼差異又在哪裡呢?

所謂的離因損害指的就是雙方離婚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害,假如今天你與配偶離婚是因為對方外遇,而這樣的行為就侵害到你的配偶權,同時也造成你精神上的痛苦,這時你就能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顧名思義就是因為離婚而造成的損害,通常這樣的損害指的都是精神上的傷害,例如今天因為配偶外遇你與對方離婚,而離婚這件事情造成你精神上的痛苦,此時,你就能夠向你的前配偶請求離婚損害。

或許有人會說這聽起來還是很相近,不過這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若是想請求離因損害,你的離婚原因可能就是要是所謂的侵權行為,例如外遇、家暴這類型的狀況,因為這些行為侵害到你的配偶權、身體健康權;若你提出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對方入獄、有不治之惡疾等類型的狀況,儘管這些都是在十大離婚事由當中,但卻不會侵害到你的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可以成為離婚的是由,但因為沒有侵權行為,所以就不能夠去請求離因損害賠償;此外,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假如你是要請求離婚損害的話,必須要是無過失的一方,假如你今天是因為平時對配偶有冷暴力,而讓她選擇離開家庭去與其他異性有不當關係,儘管配偶有外遇是不對的,你也可以以此做為理由離婚,然而在過程中你也有不當之處,這樣就不會是所謂的無過失,如此一來,要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就會較難成功,這些重點是非常值得大家注意的,謹記這些要素,才不會讓你的求償權利因此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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