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依據新聞媒體的報導,橫濱男的正宮不僅有求償外遇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同時也有請求離婚造成的精神痛苦賠償,而這兩個項目其實在實際的情況裡也有類似的請求方式喔!假如是發生在臺灣的話,除了可以針對外遇這件事情導致離婚而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外,還有一種損害其實是大家很容易去忽略的,那就是離婚損害賠償,這兩個聽起來很接近,那麼差異又在哪裡呢?
所謂的離因損害指的就是雙方離婚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害,假如今天你與配偶離婚是因為對方外遇,而這樣的行為就侵害到你的配偶權,同時也造成你精神上的痛苦,這時你就能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而離婚損害顧名思義就是因為離婚而造成的損害,通常這樣的損害指的都是精神上的傷害,例如今天因為配偶外遇你與對方離婚,而離婚這件事情造成你精神上的痛苦,此時,你就能夠向你的前配偶請求離婚損害。
或許有人會說這聽起來還是很相近,不過這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若是想請求離因損害,你的離婚原因可能就是要是所謂的侵權行為,例如外遇、家暴這類型的狀況,因為這些行為侵害到你的配偶權、身體健康權;若你提出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對方入獄、有不治之惡疾等類型的狀況,儘管這些都是在十大離婚事由當中,但卻不會侵害到你的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可以成為離婚的是由,但因為沒有侵權行為,所以就不能夠去請求離因損害賠償;此外,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假如你是要請求離婚損害的話,必須要是無過失的一方,假如你今天是因為平時對配偶有冷暴力,而讓她選擇離開家庭去與其他異性有不當關係,儘管配偶有外遇是不對的,你也可以以此做為理由離婚,然而在過程中你也有不當之處,這樣就不會是所謂的無過失,如此一來,要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就會較難成功,這些重點是非常值得大家注意的,謹記這些要素,才不會讓你的求償權利因此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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