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指出,潘月霞於民國108至109年擔任花蓮縣議會副議長期間,同時與其女兒在花蓮縣玉里鎮經營某特色民宿,共同涉嫌將該民宿2名員工不實申報為花蓮縣議會公費助理,藉此向花蓮縣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損害縣議會對於縣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管理及核銷正確性,所得自行花用或用來支付民宿員工的薪水。
昨晚間花蓮地檢署針對花蓮縣議會副議長潘月霞等被告涉嫌詐領助理費一案,在4日上午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對潘月霞住處、某民宿等2地點執行搜索,並通知其餘相關證人和被告共6人到案說明。
經訊問過後,檢察官認定潘月霞和女兒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疑重大,最輕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均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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