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凌晨5點多,來到派出所機車停放處,手持美工刀,往警用機車坐墊,用力劃下去,割一台還不夠,順手再割另一台。
男子犯案後迅速逃離,等到員警發現坐墊損壞,嫌犯早已逃逸無蹤。
海山分局新海所副所長葉洋辰說,「當時就是由我們機車保管的同仁,出勤時發現坐墊損壞,隨後執勤同仁就立即通報正副主管,我們就立即擴大調閱監視器偵辦。」
事發在今年6月份,警方查出,割坐墊的男子,在案發前幾天,行經板橋文化路、陽明路口,闖紅燈過馬路,被員警發現開單,當下男子沒有與警方爭執,回去後越想越生氣,持刀割坐墊來洩憤。
海山分局新海所副所長葉洋辰說,「警用機車共遭毀損兩部,所維修費用共新台幣1100元,涉嫌人持續向警方表示,一時衝動懊悔主動願意賠償,警用機車相關維修費用。」
儘管73歲李姓男子,願意賠償機車修理費用1100元,不過,他毀損的不是一般機車,而是警車,刑責也跟一般毀損罪差很大。
律師黃金昌說,「一般毀損罪是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相反的毀損公物罪,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毀損罪有機會私下賠償和解了事,換取撤告或是檢方不起訴處分。不過,「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最重可罰5年刑期,法官考量被告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判刑2個月,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6萬,全案還可上訴。違規罰單不過才500,找公物出氣,付出超過百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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