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可回家過年! 蕭景田涉賄案1500萬元交保 高院駁回抗告確定
法院裁定蕭景田150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再提抗告,高院今日裁定駁回抗告,且本案不得再抗告。(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劉芳妤報導

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入台北市議員林杏兒賄選案,士林地方法院原先裁定800萬元交保,檢察官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法院裁定150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再提抗告,高院今(10)日裁定駁回抗告,且本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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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景田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士林地方法院3日裁定具保800萬元,檢察官提起抗告,高院6日撤銷發回。士林地院7日裁定具保1500萬元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被告與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不過檢方認為蕭景田對交款情節交代不清,且與部分里長候選人供詞不符,有續查相關人士之必要。

檢方指出,蕭景田前任政黨中常委及區黨部主委,且經多位里長稱為「長官」, 可見其仍有實質影響力,而有勾串滅證之可能,此等危險非具保所能除去。又蕭景田於檢調搜索時翻牆逃亡,顯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原裁定既認蕭景田並無勾串滅證情形,卻又禁止蕭景田與本案相關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 交談,所為之禁止處分顯然互有矛盾,因此提出抗告。

高院今日表示,蕭景田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後供述不一,並與多名共犯或證人供詞未盡一致,但相關里長及里長候選人,均經傳訊完畢,難認蕭景田有何勾串或滅證之虞。又蕭景田翻牆逃亡數日後自行到案,審酌其經歷及生活經濟重心均在我國等事實,認原審裁定具保1500萬元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以此防免蕭景田逃亡,並無不當。

高院表示,原裁定另命被告禁止與相關共犯、里長或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乃為確保共犯或證人不受被告影響而更改先前供述,並非裁定理由矛盾,蕭景田如違反命令,仍得成為羈押併予禁見之事由,因此裁定駁回抗告,本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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