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租賃車「長尾夾變造車牌」開上國道 害人收烏龍罰單
租賃車夾變造車牌開上國道,遭到警方識破。(合成圖/國道公路警察局提供)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竹林分隊昨(20)日晚間在關西服務區,發現一輛租賃小客車形跡可疑,上前盤查後發現駕駛竟把變造車牌夾在原車牌前,意圖不明,隨後將男子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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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間9時36分,竹林分隊警員吳祥欣、楊修毅、林敬翔及吳崇銘,在國道3號南向76公里關西服務區,查獲42歲陳男駕駛的租賃自小客車,車號明顯有異,經盤查發現該車牌係變造,是以長尾夾夾在原車牌上行駛於國道,涉嫌偽造特種文書,全案移請新竹地檢署偵辦。

警方指出,鑑於偽造車牌不但成為不肖之徒的犯罪利器,甚至造成無辜民眾坐收「烏龍罰單」的擾民事件。因此,民眾若收到烏龍罰單或是收到莫名eTag扣款,懷疑車牌被偽造、冒用,建議先向警方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遺損換牌」;有關罰單及eTag扣款,可分別向管轄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訴。

警方重申,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以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處以新臺幣3600至1萬0800元罰鍰。

警方提到,汽車牌照及行車執照均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公文書性質,惟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核其性質屬刑法第212條之特許證,如懸掛偽造之車牌、持用偽造之行車執照,於道路上駕駛車輛而為行使,為警查獲時,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及領牌人,將違反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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