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案食安自治條例抵觸中央無效 台中市府興訟更一審再判敗訴
食安自治條例案更一審台中市府仍收敗訴。(示意圖/Pexels素材庫提供)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20年底,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關於瘦肉精零檢出規定牴觸中央無效,中市府提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中市府敗訴;案經抗告發回更裁,更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認定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台中市行使訴訟權限,以「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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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俗稱瘦肉精、萊劑)的美國豬肉進口,行政院基於法律的統一性、下位法不可牴觸上位法、地方法不可牴觸中央法,有關地方自治條例定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規定者,原規定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認為行政院函告並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台中市府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中,行政機關(台中市政府)及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何者具有訴訟當事人資格的公法爭議,原審未查明此部分,因此撤銷發回。

更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中市政府並未因為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由中市府提出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政府食安處對於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會繼續依法上訴,捍衛台中食安。台中市法制局則指出,自治條例是由市政府提出並由議會通過公布施行,是否市府並未因函告無效受有侵害的法律見解恐有疑義,市府會進一步研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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