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蕭景田、曾繁川認為同黨副發言人,並為中華民國111年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臺北市第1選區議員候選人之林杏兒選情不佳,有落選之虞,竟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曾繁川先是規劃名單選區里長共11人,再由林杏兒競選總部不知情志工載蕭景田、曾繁川前往走訪,蕭景田拜訪該選區里長時,表示林杏兒選情告急,信封內的錢是一點意思,希望幫忙支持等語,交付放有林杏兒選舉文宣和袋有1萬現金的信封袋,藉此方式,要求協助其他人投給林杏兒,涉案等11人遭到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核被告蕭景田、曾繁川走訪選區里長且涉及賄選,是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被告蕭景田、曾繁川基於讓林杏兒順當選之同一目的,於上開密接時間、地點,分別為 行求、交付賄賂之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請論以情節較重之交付賄賂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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