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戴瑋姍去年2月在臉書發文指出,劉教練是「體罰」卻辯稱僅是「不當管教」,並質疑新北教育局包庇、不給調查報告。她指出,「一位熱愛游泳的孩子,在學校游泳隊中遭體罰,教練向孩子大力丟擲硬式浮板,造成眼角膜受傷,孩子差一點失明。」
戴瑋姍當時表示,這位游泳教練制定了「七大酷刑」,家長不在,就動輒施以體罰,還不許孩子說出去。更痛批「2次調查委員會,沒有公正的調查委員,只讓家長說明5分鐘,校方硬凹不是體罰而是不當管教,且拒絕提供完整調查報告。」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劉教練坦承犯罪事實,證據方面有葉姓學員診斷證明、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等,可認定劉男犯行。但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為,新北地院的判決適用法律及量刑結果並無不當。
高院指出,雖然檢方主張劉男是「故意傷害」而非過失,且葉童事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後群,但法院根據現場畫面勘驗結果,劉男丟擲浮板與被害人浮出時間是在「同1秒之間」密接發生,因此難以認為劉男是故意等待葉童浮出水面時才丟擲浮板。
此外高院認為,並沒有明確證據可證葉童事後做惡夢、焦慮度高、恐懼水和游泳症狀與被告劉男的犯行之間有因果關係。最後高院審酌劉男犯行、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被害人傷勢、雙方未能和解及被害人意見等,認為一審判決尚屬妥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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