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侯友宜被控告過失致死 新北地檢偵結「4人罪證不足不起訴」
新北市長侯友宜。(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新北中和2歲童恩恩不幸確診離世,恩恩爸苦追81分鐘真相,但新北市府始終未給完整資料。針對恩恩案,新北地檢偵辦新北市長侯友宜、新北消防局長黃德清、新北衛生局長陳潤秋、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過失致死」案,今(24)日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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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指出,恩恩確診時,因罹患COVID-19確診出現發燒、發紫斑等症狀,家屬遵循政府防疫政策規定,電話聯繫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沒有結果,撥打 119 請求緊急送醫,因新北市政府對於恩恩案的處理程序,須先行透過衛生單位確定已有專責病房可以收治才能送醫,此與內政部消防署訂頒的消防應變指引有所未合,新北市府所屬消防與衛生機關間未建立有效聯繫機制,救護車約 81 分鐘才抵達恩恩家,致恩恩案未能及時獲得緊急醫療救護而死亡,因此認被告侯友宜、黃德清、陳潤秋、李宇松涉犯過失致死罪嫌。

新北地檢指出,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均為第一線值勤人員,並不是侯友宜等人,而消防局、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 COVID 19 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李宇松決行,並無事證可認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先參與送醫規劃或設計,而就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的制訂、送醫流程的規劃、相關人力或物力配置,雖有不夠周延或全面之處,且是屬於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仍不宜處以刑責。

另外,關於恩恩若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即能避免恩恩過世的結果,新北地檢表示,無法認定制度的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死亡之間有刑法上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難認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之刑責。

至於公務員廢弛職務罪的部分,新北地檢表示,須有公務員廢弛的事實,以及發生災害的結果,且所謂的「災害」,是指災變之發生,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而言,若只有少數人遭受損害,則不能稱為災害,因此該案無證據足認有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顯與該條的構成要件不符,告發意旨尚有誤會,應認被告黃德清、陳潤秋及李宇松此部分罪也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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