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五股香舖爆炸釀4死38傷 桃市消防局連帶賠1077萬元確定
五股香舖爆炸釀4死38傷,最高法院判賠桃市消防局連帶賠1077萬確定。(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11年發生在新北市五股區的「新興堂香鋪爆炸案」,當時波及範圍達周遭200公尺,造成4人死亡,38人受傷,9戶房屋全毀,44戶半毀,及10多輛車毀損。被害人家屬向肇事萬達公司、香鋪老闆及司機(歿)家屬、及曾廢止萬達公司許可證但未沒入剩餘煙火的桃園市府消防局提告,最高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認定桃市府消防局應連帶賠償1077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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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於2011年4月1日,位於桃園的萬達公司煙火廠區發生爆炸案,當時就已經造成1死2傷;桃園市消防局隨後廢止萬達的「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但並未前往萬達公司清點、封存其廠區內剩餘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物,或採取沒入、扣留、銷毀等作為。

判決指出,桃市消防局未積極沒入煙火等物品,導致同年4月22日萬達公司協理有機可趁,未報請桃園消防局審核,擅自於22日中午,出售該公司所儲放一部分專業煙火予給五股「新興堂香鋪」老闆陳邱隆。

判決指出,陳邱隆當日與司機機盧錦熹(均已歿)駕車前往萬達公司,載運煙火返抵達香舖,不過卻在車上裝卸煙火時,因震盪、摩擦等因素引爆煙火,陳、盧2人當場死亡,並造成總計4死38傷,多處房、車毀損的嚴重事故。被害人家屬認為桃市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之不作為,應認為有過失,提告國賠。

2012年9月,新北地方法院判桃園消防局與萬達公司、陳姓老闆、盧姓司機家屬,須連帶賠償1727萬2248萬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仍認定桃園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但考量多位被害人請求的屋損及車損等部分,依實際使用年限折舊計算而酌減金額,改判連帶賠償1053萬1212元。

2020年3月,最高法院認為須再釐清桃園消防局與災害間的因果關係,判決廢棄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至於萬達公司、陳、盧2人家屬部分,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確定。

高院更一審開庭時,桃市消防局主張,《爆竹條例》中並無明文規定,關於萬達公司製造許可證經廢止後,應如何處理原本儲放的爆竹煙火,因此所屬公務員並無依該條例第21條第3項、第32條規定,必須向萬達公司清點或加封緘、沒入或扣留前開爆竹煙火的職務義務,認為該管公務員以函令命萬達公司將有認可標示之煙火出售,未貼有認可標示之煙火予以銷毀,已經符合當時有效之法令。

消防局主張,爆炸事故發生是萬達公司未經陳報備查及申請臨時通行證,就逕自出售讓未扣案的煙火私運出廠,才會在陳、盧2人裝卸煙火過程中突然發生事故,主張是偶發事件,並非承辦公務員事先能預料,並非是怠於執行職務,不應負擔國賠責任。

但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即使《爆竹條例》未明文規定廢止許可證後,應如何管理仍儲放在萬達公司廠內的爆竹煙火,但本於避免萬達公司再度發生類似爆炸事故、維護人民財產安全的急迫性及必要性,桃市消防局對於煙火是否要採取沒入、扣留、保管、加封緘或加上其他標識、命人看守、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人士保管,相關裁量權行使已收縮至零,不應毫無積極作為,因此認定桃市消防局負有須對萬達公司爆竹煙火「採取行政上規制管理手段」的職務義務。

更一審判決指出,桃園消防局僅發函廢止萬達煙火許可證,未採取行政規制手段管理放在萬達公司內的煙火,難認為有適當履行職務義務,屬於公務員過失不作為的怠於執行職務,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改判消防局應負1077萬餘元的連帶賠償責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對於判決結果,桃園市消防局今(1)日回應如下:

有關20211年4月22日晚間,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發生大爆炸,造成4死38傷,有31位民眾及2間公司因財產、健康受損,向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新興堂負責人陳邱隆(已歿)及司機盧錦熹(已歿)的家屬等提出國賠與民事求償合計4332萬4660元,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本局上訴,判決須連帶賠償1077萬8532元,本局尊重司法判決,俟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將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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