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應曉薇涉賄選獲不起訴仍有變數 北檢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涉賄獲不起訴,北檢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去年九合一大選落幕,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以中正、萬華區第一高票連任,選後她因被人告發涉嫌辦餐會賄選,遭檢調約談。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其無期約賄選犯意,日前將全案不起訴處分。但由於應曉薇涉及的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案件,因此檢方後續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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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獲報,去年10月競選期間,應曉薇和當時萬華區華江里長楊華中在「新東南」餐廳開5桌宴客,共請10幾名地方椿腳及選民到場,一桌12道菜色,包含招牌菜「深海魚米粉鍋」、「深海魚綜合刺身」、「龍蝦咖哩」等,要價約9000元。

現場有人拍下應曉薇、楊華中在餐廳尋求選民支持,進而向台北市調處舉發,去年12月1日檢調兵分5路搜索,傳喚應、楊2人在內共5人到案說明。訊後應曉薇獲請回,楊華中15萬元交保。

應曉薇離開地檢署時,曾對媒體表示這件事是選舉恩怨,強調自己未違法。

檢方偵查後認為,應曉薇並非餐會主辦者,僅是按助理安排出席,真正的出資主辦人是某陳姓業者。雖然應曉薇出席有固樁、拉票的附隨利益,但沒有證據顯示有期約或交付賄賂犯意。

檢方指出,應曉薇當時為議員候選人,選舉期間出席各項活動,拉票、尋求支持等,屬於合理競選行為,難以藉此認定應女主觀上有行賄犯意,將全案不起訴。

由於《刑事訴訟法》256條第3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253條之1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因此,應曉薇被告發涉犯的案件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即使獲得不起訴,檢方仍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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