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普悠瑪出軌事故釀18死逾200傷 司機尤振仲撤職停止任用4年
交通部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今(29)日判決尤振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劉芳妤報導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2018年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釀18人死亡,司機員尤振仲遭判刑4年半定讞。交通部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今(29)日判決尤振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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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2018年翻覆事件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輕重傷,尤振仲等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尤振仲一審、二審遭判刑4年半,最高法院今年3月初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交通部將尤振仲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今日判決尤振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懲戒法院說明,尤振仲辯稱於事故中已盡力尋求支援協助,排除列車故障,未超速駕駛仍不幸發生憾事,難謂有違失等語,不足採信,違失事實,事證已明確。

懲戒法院指出,尤振仲所為除違反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去年6月22日修正施行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第8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其行為直接肇致重大傷亡,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懲戒法院審酌尤振仲為鐵路列車駕駛員,應深刻體認其職務是掌握搭乘列車乘客之生命、身體安全,稍有不慎,即影響大眾交通之安全。但尤振仲於2017年12月間,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足見尤振仲對自身職務之體認有所不足。

懲戒法院再指出,台鐵局於1999年間耗費鉅資建置ATP系統,目的即在防杜司機員之恣意,避免危害乘客生命、身體之安全,而改善行車安全也有賴現代自動系統之輔助,始得全面防護而無缺失;尤振仲自2014年10月起即擔任司機員,也受過ATP系統之教育訓練,自應知悉此等系統於維護行車安全的重要性,竟因誤判車輛故障原因,將之關閉,又未依規定重啓,致此項維護行車安全之輔助設施未作用。

且依速限駕駛,是一般人應遵守之常識,尤振仲駕駛鐵路列車,承載眾多乘客,尤應注意車速,本件事故列車為傾斜式列車,更應注意其車速,但竟於肇事地點之彎道前以遠超過速限(75公里)之140公里高速行駛,肇致本案事故列車傾覆,致18人死亡,200餘人輕重傷之重大交通事件,其過失可謂重大。

尤振仲於肇事後本身受傷,並曾向死者及遺族致哀及道歉,對事故之發生深表遺憾,但他在訴訟上否認有何違失;另考量尤振仲家庭狀況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被付懲戒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之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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