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辜仲諒被控涉掏空中信3億美元 二審仍判無罪「理由曝光」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今(26)日再獲無罪判決。(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侵占中信金控資產約3億美元、利益輸送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今(26)日宣判,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仍判辜仲諒及中信相關5位人員無罪;至於國寶部分總裁朱國榮則因炒股等判16年、共犯林桂馨10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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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指出,有罪部分,原審僅認定朱國榮僅構成1次炒股及內線交易,判刑12年4月;二審認定朱國榮應構成4次炒股,加上內線交易罪,應執行16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1億8036萬元應發還或沒收,可上訴。

全案源於特偵組(已裁撤)起訴指出,2004至2007年間,辜仲諒與父親辜濂松、辜仲諒前妹婿陳俊哲(逃亡海外通緝中)等人,共同將中信金控、中信資產公司資金以下以不實契約名義,匯至辜家設立的多海內外投資公司,部分做為辜家私人土地開發投資,或向中信銀行為無擔保貸款,共同侵犯中信金控資產、背信及洗錢等罪,並指出此部分另有中信大帳房吳豐富、股東張素珠、前中信銀證券投顧董事李聲凱、老臣張友琛等4人。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卷內事證,主導犯罪的應是陳俊哲,無法明證辜仲諒知情或與陳俊哲是共犯關係,而中信相關人員吳豐富、張素珠、李聲凱、張友琛等人依其職等職務內容,亦無法證實渠等主觀上知情不法或與陳俊哲是共犯,因此均判決無罪;高院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檢方上訴指稱上列人等應知有不法情事,並無理由,因此駁回檢方上訴,這部分維持無罪判決。

特偵組另外指出,辜仲諒為確保中信併購台壽保,與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安排中信人壽放款給朱國榮,待金管會核准併購後,再由中信人壽以超過行情的新台幣15億6755萬元,買下國寶集團所有的亞洲廣場2樓房產擔保品,使國寶獲利9億9000萬元,並造成中信人壽1億餘元重大損失,非法輸送中信金控集團利益給朱國榮,起訴辜、張、朱3人共犯證券交易法詐偽罪、背信罪、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保險法背信罪等。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辜仲諒、張明田所為的貸款及向朱國榮承買不動產,交易條件上符合商業判斷,並非顯不合理,這部分亦判無罪;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並無不當,檢方上訴指控該等交易條件顯不合理,並無理由,因此駁回,維持無罪判決。

由於辜仲諒及中信相關人員等已獲2次無罪,檢方若上訴須受《刑事速審法》第9條限制,亦即上訴須指出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等情形,法界人士指出,這有相當難度,亦即辜仲諒等人近乎等於無罪確定,但後續情形仍有待檢方是否上訴、若上訴最高法院如何審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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