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1218)表示,相對人龍邦(2514)公司所據召集股東會理由並非真實,也迴避提出另6名共同召集股東會召集人資訊,顯然有可疑之處之外,也牴觸公司法法制上,股東會召集權人(董事會、監察人或獨立董事等)均應具體明確,且對公眾揭露的機制與法規範。
泰山強調,泰山遵循法令,甚至是於準主管機關(證交所)指導下,須配合或辦理股東會事務的權責主體;相對人龍邦等7名股東是否合法召集,更攸關泰山與全體股東權益,及泰山與第三人間交易安全維護等,也是維持法安定性的重要課題。
因此泰山已由委任律師進行禁止召集泰山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假處分)聲請案。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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