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將TDR列入有價證券? 立院公聽會討論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算不算是有價證券,多次引發學者討論,立法院財委會針對《證交法》第4條,以及第165條之2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會中對於財政部76年第900號函文中,是否納入台灣存託憑證,核定為有價證券,進行深入探討,除了提案的立委余天到場,還有不少專家學者出席,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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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余天,出席立法院財委會公聽會,針對台灣存託憑證TDR,究竟有沒有被列為有價證券,表達看法。

修法將TDR列入有價證券? 立院公聽會討論
立委(民)余天說,「法有疏漏不對,我們就必須站出來修法,這個才是符合政府,保障人權的一個心態。」

針對《證交法》第4條,以及第165條之2修正草案,立法院舉行公聽會,會中針對台灣存託憑證的核定,財政部76年900號函文內容,以及是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授權明確性,還有推動修法與維護人權公益,進行深入探討,不少專家學者到場,對於法律見解提出看法,提案人立委余天,心中很有感。

立委(民)余天說,「修了900條這個議案,但裡頭不包括這個,後來也有再修改,但是裡頭就是沒有這個,台灣存託憑證,但我要的就是你把它講明了,你既然你的法定裡頭,已經是這樣子了,你就把它講明,我只有要求這6個字放在裡頭。」

攤開財政部76年第900號函文中,表示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只是當時函文有沒有包括,後來才出現的台灣存託憑證TDR,也引發討論。

修法將TDR列入有價證券? 立院公聽會討論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說,「社會越來越進步,然後很多新興的金融產品,這個都是屬於當時在函令的時候,所不存在的情況,現在到了司法機關去以後,往往還是拿著財政部,76年的解釋令擴張解釋,這樣的一個做法,事實上跟我們在刑法,所保障的基本原則,是有所違背的。」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以目前的有一些司法裁判的話,都認為台灣存託憑證,是《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目前經本會評估尚無修正的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針對TDR爭議,金管會則認為沒有違憲、沒有違反人權,以及沒有修正必要,是否列入修法,恐怕還有得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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