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涉嫌炒作TDR,套利4.9億元,一審判刑18年,立委余天認為「殺人放火」都沒判那麼重,出席立法院財委會公聽會,主張要修法,要求把「台灣存託憑證」列入有價證券,人權協會也站出來,認為TDR的法學爭議,正是金管會疏漏修法所致。
目前多數學說認為,TDR並非《台灣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若冒然以刑責科罰民眾,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攤開財政部76年(1987年)第900號函文中,表示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只是當時函文有沒有包括,後來才出現的台灣存託憑證TDR,引發討論。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以目前的有一些司法裁判的話,都認為台灣存託憑證,是《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目前經本會評估尚無修正的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面對TDR爭議,金管會認為沒有違憲、沒有違反人權,沒有修正的必要,是否列入修法,恐怕還有得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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