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TDR判刑3年2月 他執刑完畢怒告金管會官員偽造文書
鄒官羽委託律師楊舜麟到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偽造文書。(圖/楊舜麟律師提供)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遭判刑3年2個月,他執行完畢後,認為當年財政部承辦科員郭土木教授到高院作證時,已明確證稱「TDR並非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金管會卻出具內容不實的公文誤導法官,導致他被判刑定讞,因此在今天上午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易安祥等2人涉嫌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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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官羽上午透過委任律師楊舜麟表示,100年間因買賣新傳媒TDR根本沒賺到錢甚至還賠了800多萬,卻被司法官依證交法起訴判刑,主要依據就是金管會認為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的郭土木,已明確證稱:「900號函乃係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是時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之意思,且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

楊舜麟表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曾於109年2月19日函詢金管會,金管會並於109年3月23日函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稱:「考量證券市場快速創新,有價證券之型態多變,財政部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授權發布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但除了郭土木的專家證人身分已反駁金管會上述說法,楊舜麟也質疑900號函為民國76年所公告,我國第一檔TDR為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而鄒官羽並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會倘有偽造文書疑慮,是否該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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