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樂控訴,炎亞綸首次違反他意願的性行為,是2018年在中國橫店發生的,當時炎亞綸在拍攝電視劇,他前往探班,炎亞綸在違反他的意志下與他發生關係,「那時候我整個人很惶恐、受驚」,他堅定地跟炎亞綸說,不要有這樣的行為,但礙於體型、身材、力量,且那年16歲隻身在橫店的他,只認識炎亞綸一個人,「我沒辦法有其他選擇、逃離那裡」。事後他只能催眠自己,這一切都可能只是成年人交往期間自然而然會有的過程。
律師陳以敦指出,上述事件雖然發生在中國,但現行司法實務認定台灣人在中國領域犯罪,我國仍有審判權,因此若耀樂指控屬實,炎亞綸可能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另因耀樂受害時未滿18歲,依法加害人可加重量刑1/2,換句話說,炎亞綸恐面臨最重15年刑責。
有關私密影片部分,耀樂說,他在炎亞綸交往期間,曾在炎亞綸天母住家的床上,發現炎亞綸拿起手機設錄影,他很堅定說不要這樣做,炎亞綸才把手機放下,並允諾不再拍攝影片,沒想到2018年9月兩人分手後,發現私密片竟在網路上流傳開來,他私訊問對方,炎亞綸回稱:「手機可能在前陣子送修時,被有心人士盜取資料。」對此,炎亞綸今受訪堅稱「絕對沒有偷拍」,強調是雙方合意、對方當時也知情。
不過,律師陳以敦表示,由於拍攝私密影片時,耀樂未滿18歲,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只要拍攝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性影像,都構成犯罪,因此無論炎亞綸拍攝私密片時耀樂是否知情、是否同意,都可能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知名K律師林智群也強調,對方只有16歲,你跟他合意性交,沒問題,但不能拍他裸照,或偷拍性愛影片。因為16歲-18歲還是兒少法定義的「少年」,受到保護的。可以合意性行為,但不能拍,就算是對方同意也不行!看起來很奇怪,可是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另外,若耀樂的私密影片是炎亞綸故意外流,炎亞綸還可能觸犯《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處2年以下徒刑,但若真如炎亞綸所稱,是手機送修後遭人外流,炎亞綸沒有主觀犯意,則實際行為人才會構成該法罪責。
至於耀樂指控私密影像外流之後,炎亞綸曾威脅他,如果出來爆料,會找黑道「解決」,律師陳以敦認為,相關言論可能觸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安罪,同樣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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