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爭議不斷,相關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持續成為話題焦點。對此民進黨新竹市立委參選人、「科法女王」林志潔主張,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便已足夠處理服貿協議;6月22日遭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要求公開辯論;對此林志潔雖未表態參加公開辯論,但仍持續在個人FB發布相關看法。
林志潔認為,因《服貿協議》具高度政治性,故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3條最嚴格的監督標準;很難想像修別的法律,可以修到比四分之三立委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更高的標準;至於其餘協議,如通商、通航等不具政治影響性的內容,則以同法第五條以下和其他條文有所規範。
但這樣的說法再次遭到邱顯智反駁。他認為林志潔主張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正好就是當年馬英九政府宣稱《服貿協議》無須送入立法院「實質審查」,僅需送交立法院「備查」的法源依據。
邱顯智主張,我們必須訂定完善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確保服貿不會重演當年國民黨鑽第五條「備查」的漏洞:「因為我們無法預測未來執政者會不會故技重施」,因此唯一可仰賴的就是周延的監督制度。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式全稱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兩岸之間)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5-3條第1項規定: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第5-3條第2項規定: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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